中共安徽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20〕80号
关于印发《安徽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
细则(试行)》《安徽大学师德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
《安徽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安徽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业经2020年7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大学委员会
2020年11月4日
安徽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亦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给予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同时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复核、申诉受理等工作。各院(系)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和其他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受学校委托承担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列为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背离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在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
(七)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八)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十)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一)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二)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三)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十四)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五)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七)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部门。各单位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应及时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或者授权院(系)进行初步调查。
(二)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其中,对各单位党政负责人立案调查,应当报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组成2人以上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撰写事实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涉及学术不端的调查,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涉及教学事故的调查,委托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查;涉及违反党规党纪的调查,委托学校纪委进行调查;其他问题的调查,委托相关委员会进行调查,或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四)经批准后,与调查对象见面,将调查的事实告知调查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调查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以及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五)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二)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六)撤销、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
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
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于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发现教职工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除情节轻微免于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规定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的期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须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授权院(系)调查的,须经院(系)集体研究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备案。
给予组织处理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教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处理决定材料,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存入受处理教职工人事档案;是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将处理决定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受处理教职工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给予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受处理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处理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人员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相结合,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单位党政班子及成员、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处理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拖延处置、拒不处置、违规处置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组织(单位)、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组织(单位)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作出问责决定的组织(单位)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职工和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教职工和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与国家、安徽省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安徽省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教职工师德表现,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师德素养,更好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考核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注重实际表现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师德考核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各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未设立工作小组的单位由单位考评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等次
第五条 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
第六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凡教职工出现《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所列“负面清单”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其他人员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对获得广大师生认可,师德事迹突出,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职工,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评定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20%,如果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政策,即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师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同步开展,采取个人自评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师德考核程序
(一)个人自评。被考核人对照师德考核内容及要求,对个人师德师风进行自我评价。
(二)民主评议。中层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民主评议,其他教职工以科室、系(教研室)等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三)单位审议。各单位根据测评结果,以及被考核人平时实际表现,经集体研究综合确定师德考核等次。确定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要听取被考核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考核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评定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须明确原因。
(四)结果公示。各单位将师德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申请复核,所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五)结果反馈。各单位将师德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签字确认。
(六)学校审定。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复核,并提交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审定最后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师德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权益;在师德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时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建立教职工师德档案,师德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不同类型人员的考核组织
(一)校级领导和中层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人才派遣人员、退休后返聘人员以及其他各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对个人师德师风进行自我评价的,经学校批准,可不参加当年的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的,由所在单位评议确定其考核等次,且考核结果不得定为合格等次。
第十五条 涉嫌师德失范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师德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